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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經濟糾紛的一種解決途徑。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經濟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劉瑞鳳律師解答: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仲裁的自愿原則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是否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第二,當事人將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第三,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第四,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第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約定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方式等有關的程序事項。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獨立仲裁原則。
劉瑞鳳律師補充:
仲裁與民事訴訟適用于平等主體(橫向關系)之間的經濟糾紛,但是,這兩者之間不可并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不平等主體(縱向關系)之間的經濟糾紛。
仲裁具有三個要素(特征):第一、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第二、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第三、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以下四種情況,不能提起仲裁或者說不適用于《仲裁法》:第一、勞動爭議。第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第三、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第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