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合同一般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在日常的合同簽訂中一般都會經歷三個階段:締約、生效、履行,而在合同的締約過程中會經歷雙方前期的磋商,在締約前期將雙方的意見和想法進行交換,達成初步的意向。在實務中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自由度較高,相關的內容也大都采納自己習慣的形式及語言進行約定,但合同始終還是需要定性的。
(相關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預約合同與意向書的區別有哪些?
劉瑞鳳律師解答:
意向書是在民商事活動中,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進行多次談判和 反復磋商而訂立的,以表達初步設想、記錄協議達成程度為內容的文 件,目的是更好地規劃將來的談判。意向書體現的是當事人打算訂約 的意愿性,其內容更靈活,形式更自由。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而達成的 允諾或協議。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債權合同,它的合同標的是在未來一定期間內訂立本約合同。預約合同的 獨立性體現在其成立與否與本約是否成立并無關聯,也在于訂立預約 合同的當事人互相之間存在訂立本約的獨立的請求權,受到法律保 護。預約合同是諾成、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使預約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或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同時預約合同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書面、口頭等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均可成為預約合同。
劉瑞鳳律師補充:
預約合同作為已被我國民法典正式確認的合同形式,具備合同的標準形式要件。一般而言,當事人、標的以及未來訂立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三個要素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而“僅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并非嚴格的法律文件,可能僅體現出交易雙方對交易的初步合作的意愿,其形式并不嚴格要求其具備合同的標準要件,也不一定具備合同的性質。相對意向書,預約合同對于訂立本約的意思表示應該更為明確,愿望更加迫切,交易雙方應當有受預約合同約束的意愿。在預約合同中,交易雙方表達了未來訂立本約合同的意圖,所以雙方當事人均需受到該意思表示的拘束,如果一方違背了預約合同的約定,則必須承擔合同中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與之相反,意向書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其簽訂并不必然導致本約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