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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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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破壞選舉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xiàn)?
劉瑞鳳律師解答:
按照選舉法規(guī)定,破壞選舉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
有選舉法所列破壞選舉行為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人員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選舉委員會發(fā)現(xiàn)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劉瑞鳳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重”:1、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2、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的。3、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 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4、在現(xiàn)場煽動、散布謠言,致使選舉現(xiàn)場秩序混亂的 。5、將偽造的選票、選民證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規(guī)選舉材料中下發(fā),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6、不服從選舉工作人員管理,辱罵工作人員,致使現(xiàn)場秩序混亂的。7、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