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與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往往都涉及公司治理問題,在實踐中認定該事項為協議事項還是決議事項,將產生法律適用的差異,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因此,正確區分股東協議與股東會決議,是促進公司治理合法、有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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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股東會決議與股東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李勇律師解答:
股東協議屬于民事契約,股東會決議則屬于組織規則。雖然《民法典總則編》在第六章中將決議行為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但因決議的形成、效力機制與合同等典型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差異,體現社團屬性,因此抽象為了社團的行為,屬于特殊民事法律行為。
股東協議在本質上是民事契約,即我們常見的合同,適用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幾乎可以囊括一切民事法律關系,適用范圍極其廣泛。而股東會決議是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股東會,對相關事項,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所作出的內部合意,適用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股東會職權,股東會在股東的參與下,依據相應的條件和程序,僅能對所列舉的十一項內容作出決議。判定股東協議無效的依據是《民法典》,主要依據是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而判定股東會決議效力的依據是《公司法》,主要依據是第二十二條。
李勇律師補充:
股東會決議遵循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即按照多數派股東的意見作出,而股東間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只要一個股東表示反對,協議就無法達成。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的形成從召集人、出席人等等都有嚴格的程序要件,而股東協議則無此要求。
股東協議的本質是合同,是各方股東協商一致訂立的,生效后,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僅對簽署的各方產生拘束力。而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召開股東會(存在不召開股東會的例外)所形成的決議,對全體股東(包括投反對票及未投票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產生拘束力,也包括后加入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