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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因其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而廣泛在合同中予以應用,但在實務中,經常能發現一些天價違約金條款,真是令人瞠目結舌!那么,違約金是隨意設定的嗎?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
李勇律師解答: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的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情況。(2)當事人過錯程度。(3)預期利益。(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5)其他因素。
李勇律師補充: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違約所造成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填平原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但并不過分的,直接適用約定的違約金不再調整。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并且過分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司法實踐中對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可以斟酌考慮合同標的總價款、一定倍數的租金或者承包金、通常利率一定倍數、投資性質合同中的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上述因素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