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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歷經了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2款到《物權法》第202條的演進過程。《民法典》第419條采取了與《物權法》第202條相同的立法模式。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行使抵押權有期限限制嗎?
祁鈰程律師解答:
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使抵押權。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如果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抵押權人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祁鈰程律師補充: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未同時主張抵押權,那么在主債權尚未獲得清償、債權人已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依然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抵押權。當然,由于司法實務的復雜性,在實務中對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仍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祁鈰程律師結語:
在實務中,相關的抵押權人并不是抵押權在手便可以沒有后顧之憂的。在一定期限內,還是要及時行使權力,以免類似前述案例中的情形發生,進而影響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