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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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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醫療過錯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祁鈰程律師解答:
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當前醫療過錯認定規則的司法實踐中,在醫療水平的認定、診療規范的適用、免責事由的范圍、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運用等方面存在如下問題亟待解決。1.醫療水平認定標準模糊:一是醫療水平的影響因素較難把握。二是醫療水平常與“醫療常規”概念發生混淆,致使醫療過錯制度的規范目的產生偏差。2.診療規范適用絕對化:臨床實踐中的診療規范,通常是由醫療專家集體制定、針對多數共同臨床醫療行為的一般性操作指南。3.免責事由存在爭議。4.司法過度依賴醫療損害鑒定意見。
祁鈰程律師補充:
醫療過錯的認定,既是法學問題,又是醫學問題。健康需求和疾病的無限性,與醫學認識活動的有限性,使得徹底消除醫療過錯恐難實現。合理的醫療過錯認定規則不存在內容一致的通用標準,應權衡各種因素綜合判斷:(1)醫療水平的認定,應以“理性醫生”標準來判斷診療注意義務的程度,適度考慮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的資質差別;(2)限縮法律上診療規范的范疇,排除其司法適用中的絕對效力,違反診療規范的醫療過錯推定規則可以被推翻;(3)規范醫療過錯的免責事由,認可緊急醫療措施的免責性,重視患者的個體差異;(4)審慎對待醫療損害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只能作為案情判斷的輔助證據,不宜直接作為裁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