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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過程中,除了當事人外,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兩種主體也有申請執行異議的權利。但是,不同主體申請執行異議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區分執行異議中的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在執行程序中至關重要。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利害關系人與案外人的關系是怎樣的?
黃穎律師解答:
從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是利害關系人;認為對執行標的具有排除執行的權利而提出異議的,是案外人。案外人一般是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其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利害關系人一般是對執行標的擁有其他權利,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會對其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但其對執行標的擁有的權利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案外人異議是基于對執行標的具有排除執行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同時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而提出異議,那么這時提出異議的既是案外人,也是利害關系人。如果同時提出,人民法院就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并告知救濟途徑;如果是分開提出的,人民法院要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審查,并分別告知救濟途徑。
黃穎律師補充:
根據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之后,如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之后,如裁定駁回,案外人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或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廣義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案外人的關系是一種包含的關系,且是利害關系人包含案外人的包含關系。因為案外人是有其具體范圍的,即對執行標的享有能夠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的人。而案外人向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也可以認為是案外人與執行標的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即案外人為一種特殊的利害關系人。除此之外,廣義利害關系人還包括與執行程序有程序上利害關系的人。但是,在實踐中,為了敘說方便,通常狹義地認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主張排除法院執行的人為案外人,與執行程序有一定程序上利害關系或對執行標的主張一定的不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的人為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