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諾將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后,因各種原因并未辦理變更手續。當離婚時,會就當時的承諾是贈與還是財產約定產生糾紛,那么到底什么是夫妻贈與,什么是夫妻財產約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區別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夫妻贈與”和“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區別?
黃穎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夫妻一方可以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該約定合法有效,但贈與房產必須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夫妻贈與不以夫妻身份關系為前提,與普通的贈與沒有本質區別,其受限于《民法典》關于贈與可撤銷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撤銷贈與的情況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房屋的所有權變更要件之一即是需要完成登記轉移,故在房產完成登記變更之前,贈與人均有權撤銷贈與。
黃穎律師補充: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必須經雙方同意,簽訂協議時不得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夫妻婚內財產贈與無須征得雙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贈與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這是一種單方行為。婚內財產約定處分的財產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財產贈與處分的是原本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財產約定無須交付財產,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就依約定發生,夫妻財產贈與則必須以交付為標準。夫妻財產約定除非存在脅迫等可撤銷情形外,無權撤銷該約定。但對于夫妻贈與,除不得撤銷情形外,有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