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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那么當父母去世或者說父母智力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等不能監護子女的,應該由誰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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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監護爭議解決處理原則是什么?
黃穎律師解答:
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予以考慮,并從排列順序在先的監護人中擇先確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如有不利于監護的法定情形,有關個人或組織有依法請求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權利。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該是父母,在父母去世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呢,應該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監護能力,就是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上述親屬都不具有監護能力,就由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人來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黃穎律師補充:
現實生活中,有的成年人因為一些原因,比如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喪失了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為能力。這個時候,如果從事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民事行為,比如簽訂合同、進行訴訟等活動,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實施。監護爭議的解決,采用請求“指定”的辦法。指定權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指定的原則是“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還要注意“臨時監護人”的新規定。
《民法典》依據親疏遠近與監護方便設置其他民事主體監護資格,這種監護資格為法定,監護人不得拒絕。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順序分別為其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這是法定順序,不得隨意打亂。確定監護人時,應結合家庭結構、生活環境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判斷,探求被監護人內心真實意愿,實現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