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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都屬于期間問題,兩者雖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諸多不同之處,兩者性質不同、期間變化不同、起算時間不同、價值取向以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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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黃穎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于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屬于除斥權性質,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
《民法典》中第一編第九章標題就是訴訟時效,在其他相關法律條文中也不鮮見“訴訟時效”這一法律概念。《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在任何一條法律條文中都沒有引入“訴訟時效”這一詞,只有“法定期限”、“起訴期限”。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的問題,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黃穎律師補充: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采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其一般期限為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其一般期限為三年。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于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起訴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價值的同時,更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價值;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于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于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