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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亦即股東不能證明自己和一人公司不構成財產混同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一人公司財產混同如何認定?
黃穎律師解答: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中,應區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起訴所基于的事由。若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法人人格否認之訴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認定股東是否與公司存在財務混同,應當依據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因素綜合考量。需要重點搜集的證據是公司的財務報告,如果股東也是法人,那么最好搜集股東的財務報告。有條件的最好準備3年以上的連續完整的財務審計報告,證明力更強。
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為由起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且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財產混同,應從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方面綜合考量。
黃穎律師補充: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應使用公司賬戶,應健全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以防公司資金被股東隨意占用、支配。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按法律規定經營管理公司,不能違規以個人私有賬戶代為收取公司營業款,不能隨意使用公司賬戶與個人私有賬戶進行資金往來交易,不能頻繁以借款為由支取公司資產,否則將導致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喪失。股東應當保持公司的財產獨立和意志獨立,協助公司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同,以免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追加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