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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一詞并不陌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優先購買權通常被視為一種程序性的權益形式,即其系對出賣者的處置自由設定的合理限制,以此維護優先購買者的權益。但當先買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以及所對應的救濟途徑、路徑并非十分清晰。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關于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黃穎律師解答: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于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該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實務中常會遇到合同一方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發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黃穎律師補充: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同等條件”通常是指數量、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均與第三人一致。合同約定的優先購買權,多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所形成,當然應該得到遵守,在此不再贅述。關于法定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較為常見的類型有共有權人優先購買權、股東優先購買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
“同等條件”系優先購買權最為基本、最為本質的適用前提。該同等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以及標的物對等一系列條件。只要當先買權人提供的條件優于或等于同等條件時,其優先購買權即可得行使。當在先購買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可主張賠償損失,以司法鑒定為證據支撐,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