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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阻虛假訴訟罪的日漸頻發(fā)、高發(fā),“兩高”以出臺司法解釋、發(fā)布指導案例等方式,為虛假訴訟罪的治理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依據,統一裁判尺度。然法有限而情無窮,虛假訴訟罪的認定仍然聚訟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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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虛假訴訟罪”的罪刑規(guī)定是怎樣的?
黃穎律師解答:
2015年11月1日我國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第35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兩高同時頒布施行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中確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此罪名為“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的本質是因訴權的濫用,而致本不應啟動的民事訴訟程序錯誤啟動。
黃穎律師補充:
客觀行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觀必須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不管是行為人自己捏造的事實,還是他人捏造的事實,只要行為人明知該事實是虛假的,仍故意提起民事訴訟,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以自己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采用的是虛假捏造的事實,偽造有力證據欺騙司法機關。當然,虛假訴訟罪可能還會存在隱瞞實際真相的行為發(fā)生。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行為人為了某得不正當的利益,隱瞞事情的真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虛假訴訟。虛假訴訟罪只能發(fā)生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行為不屬于虛假訴訟罪的范疇。虛假訴訟罪申請的民事訴訟需要包括一個完整的訴訟流程,其中包含民事訴訟的起訴、立案審理、開庭宣判、執(zhí)行監(jiān)督等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