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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整個物權法體系尤其物權變動制度中處于一個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與無權處分行為具有天然的聯系,所以在債權法體系尤其合同效力制度中也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善意取得的認定是怎樣的?
張善偉律師解答: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一句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受讓人受讓該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三、受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必須按照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即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才能夠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不符合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的,不發生善意取得效力。
張善偉律師補充: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權利具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善意取得的買賣合同有效,物權變動效力待定,原所有權人追認,則買受人繼受取得;原所有權人不追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買受人原始取得,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比如違約、侵權、不當得利。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買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