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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解決糾紛活動。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有效的仲裁協議,如何排除訴訟管轄?
張善偉律師解答:
在涉外案件中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專屬管轄的適用,對于非涉外案件能否通過約定仲裁排除專屬管轄并未明確規定,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有個別法院認為仲裁協議條款因違反專屬管轄,應認定無效,應以專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傾向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間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就可選擇仲裁機構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排他性選擇仲裁裁決,則排除了法院對該民事糾紛的主管,除非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具有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等情形。案涉大市政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機構具體明確,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
張善偉律師補充:
仲裁和訴訟均系法律明確規定的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專屬管轄僅限于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內的案件,該規定并不適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案件當事人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糾紛的情形。也就是說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專屬管轄的適用,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達成的仲裁協議必須有效,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并非所有約定了仲裁管轄的爭議,一律無條件地排除法院管轄。當事人之間雖然約定仲裁管轄條款,但當事人一方未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視為其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張善偉律師結語: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有效仲裁條款或是在合同外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專屬管轄,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管轄。當事人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爭議解決的方式,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