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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犯罪現象,間接正犯古已有之。但上升為刑法學上的概念卻是近代以來西法刑法理論發展的產物。間接正犯伴隨共同犯罪理論產生,一度被視為對共犯從屬說理論的補充,因而學術界往往將其與共同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起研究。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正確認定間接正犯?
張善偉律師解答:
實行行為,不一定只限于行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體動作,和利用動物、工具一樣,將他人作為工具實行犯罪,也是可能的。這種將他人作為工具來利用、從而實現犯罪的情況就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可以從四個方面理解,從犯罪形態上講,間接正犯是不同于共同犯罪與直接正犯的犯罪形態;站在行為人立場上考量,間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加以利用的行為人;從內涵上思考,間接正犯體現為利用者利用他人實現自己的犯罪意圖,由被利用者以身體動靜對犯罪對象直接實施行為,被利用人因不具備某些因素(身份、目的、過失、刑事責任年齡等)不與利用者形成共犯關系,或者不構成犯罪,由利用人承擔或利用人與被利用人對危害結果分擔責任;間接正犯的范圍,可以概括為被利用者構成犯罪與被利用者不構成犯罪兩種情形。
張善偉律師補充:
間接正犯的情形:1、利用無刑事責任年齡或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動作。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4、利用他人無目的、無身份的行為。第一,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例如,甲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行為,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因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二者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第二,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聯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對丙實施刑訊逼供。甲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5、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為。這是指利用、控制、欺騙、強迫被害人的情形,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殺害乙,欺騙乙開車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