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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日前消息,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認為,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女方獨自出錢買的房、車自己也有一半份額,并為此來法院起訴。西湖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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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享有夫妻間權利和義務嗎?
張善偉律師解答:
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基于配偶身份產(chǎn)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夫妻之間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二)夫妻雙方平等協(xié)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五)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六)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分權;(七)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jiān)護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二)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三)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四)對子女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
張善偉律師補充:
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chǎn)或有共同經(jīng)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從一般民法理論來講,共有關系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夫妻共同財產(chǎn)關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基于配偶身份而產(chǎn)生,只要雙方當事人締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財產(chǎn)原則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chǎn)共同享有權利。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chǎn)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