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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力時代”向“算力時代”的轉變,虛擬財產已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厘清虛擬財產研究方向的基礎上,需對虛擬財產邊界進行界定,區分虛擬財產與數據、網絡服務、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真實財產電子化的異同。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魏妮娜律師解答:
網絡空間中存在各種數據或電磁記錄,但并非所有的數據或電磁記錄都可以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網絡游戲類:游戲幣、游戲點卡、武器、裝備、道具、等級、身份、寵物等;網絡賬號類:QQ號、E-mail號、游戲賬號、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店鋪類:個人店鋪、企業店鋪等;虛擬貨幣類:Q幣、B幣、萊特幣、以太幣等;
現我國各地法院普遍認可游戲幣、游戲道具等虛擬財物系由網絡服務商編制并提供,存儲于網絡服務器上并可在特定網絡空間使用的數據或電磁記錄。可見,關于虛擬財產的本質,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已達成共識,認為虛擬財產是數據或電磁記錄,其本質屬性并不包含有無價值的評價。
魏妮娜律師補充:
網絡虛擬財產本質上是數據或電磁記錄,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需要結合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性進行判斷,財物需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有待立法的進一步明確。在立法尚未明確且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有無價值、如何估價都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貫徹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將網絡虛擬財產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為適宜。
《刑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條關于公私財產的范圍的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由此可知,現有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將網絡虛擬財產列入“公私財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