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近年來,隨著環保形勢的日益嚴峻,國家在不斷強化對環境資源管理的同時,也加大了對礦產領域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刑法》第343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非法采礦罪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魏妮娜律師解答:
本罪的危害行為是指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行為對象:礦產資源,它是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對人類有使用價值,能被人類開發,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各種礦物質。危害結果:是非法消耗礦產資源,給國家造成所消耗礦產資源的價值損失。定罪身份: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資格等為定罪身份,即行為人只有具備這種特殊身份,才能構成犯罪。定罪身份屬于違法構成要件要素。本罪無定罪身份要件要素要求。
違法阻卻事由主要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自救行為、被害人承諾等,如行為人在實施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時,具有上述合法的違法阻卻事的,其行為將不被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魏妮娜律師補充:
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第一、二次已被處理的非法采礦行為涉及的數額不應累計認定。為非法采礦而非法獲取、儲存爆炸物的,系牽連犯,從一重處罰。非法采礦造成環境損害的,被告人應對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修復費用負清償的民事責任。非法采礦罪的礦產品價值是以礦產的實際價值而非銷售價值進行認定。
對受雇傭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過處罰的除外。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