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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糾紛解決機制中,民事訴訟是能夠比較公平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的權益糾葛的一種優先選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出庭應訴,這樣的解決形式公正有效。當然,一個案子中可能摻雜著另外的案子。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被告知“另行起訴”如何處理?
魏妮娜律師解答: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一般只有共同訴訟可以合并審理,案由不一樣的其他案件不能合并審理,即必須另行起訴。 對于屬于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他有權受理的機關起訴。另案起訴的民事訴訟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并履行獨立的起訴程序
魏妮娜律師補充:
重復起訴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當中基本原則之一,可是對這一原則適用的判斷標準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很明確的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并未就發生新的事實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另行起訴還是應當申請再審做出區分,但實踐中受案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不接受當事人的“重復起訴”的請求。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