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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不是獲取名利的手段和階梯,其根本是促進人類社會從個體到群體的身心健康?!饵S帝內經》說:天覆地載,萬物備悉,莫貴于人。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比任何金錢等天地之間的萬物都要尊貴。然而隨著醫院市場化的經營,過度醫療已泛濫成災。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長期住院,是否屬于過度醫療行為?
魏妮娜律師解答:
傷者超出合理限度長期住院,是過度醫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判斷:一是分析住院時間與傷情程度是否相稱,二是向經治醫院和醫生調查相關情況。
住院時間的長短應當與傷者損傷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傷程度越重,住院時間越長;反之,則越短。任何損傷都存在一個相對確定的醫療終結時間問題。所謂醫療終結時間,是指損傷之日至經治療達到治療效果穩定之日的時間段,醫療終結時間的相對確定意味著住院時間的相對確定(醫療終結時間等于住院時間加上必要的門診時間)。由于醫療終結時間對于每個人存在一定的個體差異,因而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醫院方面無疑對于傷者傷情、選擇何種治療方案以及需要多長的住院治療時間最為了解。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
魏妮娜律師補充:
過度醫療行為是醫療機構侵犯患者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認定過度醫療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符合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如下:第一,加害人為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第二,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第三,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據此,過度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過度醫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第二,醫療機構提供了超過患者實際需要的醫療服務,存在過錯。第三,過度醫療行為導致患者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