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中會涉及到多類人,對于非專利領域人員或者入門人員而言,時常會搞不清楚各類人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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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發明人和申請人有何不同?
魏妮娜律師解答:
專利發明人:專利發明人也就是該申請專利的發明者或者設計者,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如果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負責組織工作的人或者提供物質技術等有利條件的人或者單位、組織,都不能稱為專利發明人。專利申請人:指的是對某項設計、發明創造亦遵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受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交專利申請后,直至專利授權之前的申請人都成為專利申請人。
發明人和申請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對于非職務發明(個人發明)的專利,一般申請人和發明人是相同的自然人;對于職務發明的專利,一般發明人和申請人不同,其中,發明人為自然人,申請人為該發明人所在的單位。也就是說,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發明人和申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不同的,發明人僅對專利享有名譽權和獎勵權,申請人對專利享有財產權,包括獨占、許可、轉讓的權利。一件專利中的發明人和申請人的數量也可以是一個或多個。
魏妮娜律師補充:
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在于發明人是完成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人,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可以是獲得發明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人、也可以是職務發明創造中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六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