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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清算組應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公告。如果清算組未依法履行前述義務,會有何法律后果呢?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清算不通知債權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公司在解散清算時,對公司所負債務有清償義務。為了順利完成債權登記和債務清償,避免和減少償債糾紛,清算組應當通知各債權人盡快申報債權。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司法活動中,無論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就該問題提出請求時,還是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均呈現出了不同的選擇。比如,有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有的債權人則請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在裁判時,有的支持不是清算組成員的股東承擔責任,有的則判令不是股東的清算組成員不承擔責任。
律師補充:
公司股東認為公司經營不善,決定解散公司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而且,法律規定,對于已知的債權人,應當進行書面通知。如只進行公告送達,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未獲清償的,清算組成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若未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則將會面臨賠償損失的重大風險。
公司解散清算沒有通知債權人,導致債權人無法在清算中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成員要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的,公司清算后,該股東仍要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允許約定利息,但該利息不宜約定過高,否則有可能被法庭參照民間借貸的利息上限——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起訴時的利率)”,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