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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文首次將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納入法律規制范疇。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惡意侵權者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解釋》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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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環境違法行為會適用懲罰性賠償?
律師解答: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于侵權人的主觀惡意表現為故意,即能遇見卻希望發生損害后果,人民法院根據被侵權人的侵權訴訟請求,依法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我國民法典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采取無過錯侵權的歸責原則,即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但作為例外,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卻需證明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即其具有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
在實踐中可具體參考如下因素:(1)污染區域具有特殊性,譬如水源地、生態保護紅線內;(2)污染面積、污染物數量超過一定限度或者污染物類型具有放射性等特殊屬性;(3)造成的財產損失超出一定數額;(4)受害人數眾多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等等,具體可參照適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律師補充:
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累積性、潛伏性、緩發性、公害性等特點,生態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問題突出。懲罰性賠償,作為損害賠償填平原則的突破,通過讓惡意的不法行為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達到充分救濟受害人、制裁惡意侵權人的效果,具有懲罰、震懾、預防等多重功能。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如何在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功能定位的基礎上,通過更重的經濟負擔實現遏制違法行為人、教育他人之目的,需綜合考量違法后果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悔過狀態、經濟能力、獲利情況及前期采取措施修復受損環境的現實表現等因素,通過對環境造成的損失這一特定基數,乘以不同的倍數得出懲罰性賠償的最終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