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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是為了保護公民居住的安寧權而設立的一個罪名。即未經他人允許,不得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以合法方式進入后,若他人要求離去,拒絕離去,且情節嚴重的,即有涉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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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此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民主權利,主觀要件是當事人是故意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是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的,卻依然不管不顧的非法入侵,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若所侵入的對象并不符合通常意義上的“住宅”,若侵入是的是自己享有居住權利的住宅(如捉奸過程中),或者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的承諾,以及基于認識錯誤的侵入,則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從重處罰。
律師補充:
住宅權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屬于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于住宅是日常生活使用的場所,所以要求有一定日常生活設備。天橋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等地方,即使是乞丐、流浪者從事日常生活的場所,也不能認為是住宅。但另一方面,住宅只要求具有能夠從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設備,所以,一間小屋、一個帳篷也可能被視為住宅,故住宅與建筑物不是等同概念。只要不是行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認為是他人的住宅。行為人以前曾經在某住宅與他人共同生活過,如果后來離開了該住宅的,則該住宅屬于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占有。
如果非法侵住宅的行為,同時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擇一重罪處罰,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