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社會經濟生活中,“區域代理”、“獨家代理”、“指定經銷”等等各種名號不一而足。雖然表象近似,但實質合同關系性質卻不盡相同。他們當中,有的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有的則是委托合同,有的屬于買賣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特許經營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律師解答:
特許經營,狹義上特指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又稱特許加盟。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加盟費)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有以下幾個特征:1.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2.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并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和援助;3.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即被特許人服從特許人的控制);4.被特許人依約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即使用經營資源的對價);5.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雙方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之間的關系,而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
律師補充:
審判實踐中,無論合同名稱如何約定,如果法院認為合同內容或雙方合作模式符合特許經營基本特征則將認定該案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并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司法審查,更進一步,如果雙方合作模式實際符合特許經營模式,但合同條款明確排除特許經營性質,法院也依然會認定案涉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簡言之,合同性質判段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實際履行>合同內容約定>合同名稱。
特許經營合同有其單獨的法律規范,區別于買賣合同及代理合同的規則體系,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將在合同管轄、合同無效、合同撤銷、損失賠償等領域有著不同的抗辯及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