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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其中的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被特許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
商業特許經營,一般簡稱為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加盟,是一種營銷方式。它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也就是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擁有的這些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也就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被特許人合同簽訂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被特許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且即使已經履行在某種特定情況下,被特許人依然可以解除合同.被特許人在“冷靜期”內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是一項法定權利,特許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剝奪。該判決對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被特許人如何利用“冷靜期”條款保護己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規則指引。
律師補充:
特許經營合同生效后,被特許人的非惡意違約行為促成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仍可認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被特許人訴請依約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依予支持。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自身不規范使得被特許人的經營面臨重大知識產權風險,應當賦予被特許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但是,在特許經營合同關系中,并非所有知識產權風險都賦予被特許人以合同解除權。是否解除合同,應綜合考慮被特許人和特許人的主觀狀態、知識產權風險是否切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該風險對于被特許人履約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