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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在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消費者權益受損如何計算賠償?
律師解答: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律師補充:
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向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產品說明書、消費清單、交費單據等。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損害時,應對損害的后果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的相關證據予以保存、保全。消費者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均可納入索賠的范圍。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所做出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費者接受其承諾,雙方即形成一種約定的合同關系。因此如出現與承諾條件相悖的情形,經營者即應按其承諾進行賠償。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定的帶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規定。由于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較大的過錯,也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會更大,故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