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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當事人保全意識的增強,財產保全案件呈快速增長態勢。當法院判決后,如果擔心對方沒有財產履行判決,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你有這種顧慮,就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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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申請財產保全應如何理解?
律師解答:
民事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民商事案件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將來可能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是最重要保障合法權益的手段。依據提起財產保全申請所處案件階段的不同,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判決生效后執行前財產保全。
律師補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關于申請人過錯的認定,應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從主觀因素來看,申請人一般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達到一般合理人標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從客觀方面看,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不能有顯而易見的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