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妨害公務危害了國家利益,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首先要知道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那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妨礙公務罪應該如何認定?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妨礙公務罪應該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妨害公務罪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律師補充: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襲警罪”,該罪是從妨礙公務罪中獨立出來的一項新罪,將原本“妨礙公務罪”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應該從重處罰”的規定獨立成罪。襲警罪單獨成罪的核心在于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其在犯罪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處罰力度上都嚴于妨害公務罪。這兩種罪名在暴力手段上有競合,判斷妨害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能否升格評價為襲警罪,關鍵要區分行為系“暴力阻礙執法”還是“暴力襲擊警察”。我們在辦案中應遵循“輕輕重重”的原則,既要嚴格把握入罪標準,維護執法尊嚴,也要防止條款濫用,影響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