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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其中的“假”是假貨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費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購買,是因為價錢便宜。自古以來真不二價。冒牌偽劣商品具有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把假貨與正品比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知假買假行為能否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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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知假買假行為能否獲得賠償?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購買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并未對購買者動機、知假買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規定,知假買假者仍可作為權利主體,依法主張10倍價款賠償。
律師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關于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能否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之中爭議很大。針對普通消費領域,消費者要求商家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其中,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當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有關欺詐行為的界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律師結語:
從目前來看,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這樣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同時也必須指出,合法與違法之間,有時候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同樣面臨道德和法律風險。
判定知假買假者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前提是確定其所購商品是否的確為“假”。如果經過有關部門確定該商品為假,根據新《消法》“退一賠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相關規定,知假買假者要求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是正常且合法的維權行為。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賠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購買商品之后惡意調包頂替,或購買前先將有問題的商品藏在商家某處,事后花錢購買,以此索賠,這類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