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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職業與職工、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系。狹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在一定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體現一定職業特征的、調整一定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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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能否以"違反職業道德"為由開除員工?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基于勞動關系的人身性、隸屬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恪盡忠誠義務,應當維護、增進而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者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忠誠義務,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不宜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可見,即使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未進行規定,遵守職業道德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雖然法律沒有做出明文規定,但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職業道德,且情節嚴重,甚至在用人單位做出提醒、警告之后仍不糾正自己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補充:
概括而言,職業道德主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忠于職守,樂于奉獻;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依法行事,嚴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務社會。企業文化與職業道德相似,都是比較抽象、無形的概念。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把這種企業文化具象化、成文化,例如把抽象的企業文化凝聚在各種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這種情況下,具有合法、有形載體的企業文化就可以對員工行為產生強制約束力。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對勞動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用人單位仍可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除權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結語:
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應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關系雙方均應相互尊重、互守誠信。雙方除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外,仍需遵守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即企業對勞動者負有保護義務,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勤勉義務。除規章制度,勞動者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