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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都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債務人需要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然而其中可以會出現第三人清償的情況,對此有人會問第三人清償指的什么?如何理解第三人代為清償?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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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三人代為清償?
律師解答:
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第三人的給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并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則不屬于債的清償,債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所得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補充:
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債消滅。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系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后,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系。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系,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系而求償。 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系消滅。
以下債務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在債的關系成立時約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后、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約定。二是依債的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有些債務,在性質上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如以債務人本身的技能為標的的債以及基于債權人與債務的人特別信任而成立的債,原則上須由債務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