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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想平安,但工傷是不能預見的。工傷保險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為職工繳納社保后,用人單位是否還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工傷社保賠償后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嗎?
律師解答:
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了工傷保險,那么員工發生工傷的,主要賠償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范圍以外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用人單位未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即使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并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仍然有部分賠償項目需要用人單位承擔,分別是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為五級或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職工的傷殘津貼、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律師補充: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構成要件包括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繳工傷保險費而未繳和用人單位不支付等。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成功補繳工傷保險的,新發生的很多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發生工傷后,第一時間給員工補繳社保具有現實意義。為了減少損失,尤其是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一定要為員工補繳工傷保險,這樣可以減少企業的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