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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國家意識到經濟發展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因此對隨意開采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犯罪,那么,盜采河沙構成什么罪呢?
網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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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河沙屬于犯罪嗎?
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陳瑞強律師解答:
非法開采河沙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因為河沙屬于礦產資源的一種,雖然我國地大物博,但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絕不允許隨意開采礦產資源的情況發生,所以盜采河沙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構成非法采礦罪。
未經批準偷采河沙,不構成盜竊,按照非法采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利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陳瑞強律師補充: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對盜采河沙行政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結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陳瑞強律師簡介
陳瑞強律師,曾就職于某中級人民法院,在職期間辦理數百件起刑事案件,司法實務經驗豐富,轉入律師行業以后,主要以刑事辯護、疑難民商事案件代理、企業刑事合規為主要專業領域。是一個實務型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