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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首先要對犯罪事實進行確定,然后收集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證據(jù),而在實踐中一個犯罪現(xiàn)實會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這就是吸收犯,那么吸收犯有哪幾種情況?
網(wǎng)友詢問:
(資料圖片)
對于吸收犯應如何認定?罪名吸收的條件是什么?
甘肅夏潤律師事務所孟憲學律師解答:
吸收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為,被盜竊犯罪行為吸收,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點是:這些行為通常是屬于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前一個行為可能是后一個行為的發(fā)展階段,后一個行為可能是前一個行為發(fā)展的自然結果。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shù)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后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當吸收輕行為;
(二)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后來成為骨干分子。
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后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shù)罪并罰。
甘肅夏潤律師事務所孟憲學律師解析:
(一)數(shù)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shù)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均發(fā)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征。吸收犯只發(fā)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shù)個行為之間。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四個含義:
1、主觀
一是基于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征。行為人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是為實現(xiàn)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shù)行為由一個故意支配,說明吸收犯只能發(fā)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于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論吸收犯表現(xiàn)為幾個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qū)別于連續(xù)犯的一個重要特征。
2、行為
二是數(shù)個行為指向同一個被害對象,這是吸收犯的行為特征。吸收犯的數(shù)個行為都作用于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于同一個犯罪過程。例如,行為人教唆他人殺害王某,又與他人一起直接參與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其教唆殺人行為與實行殺人行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條件。如果行為人指向不同的對象,不是吸收犯。
3、客體
三是數(shù)個行為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shù)個行為雖針對同一個犯罪對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如行為人搶劫某女的財物,又強奸該女,兩個行為之間不是吸收犯。
4、數(shù)行為獨立成罪
四是數(shù)個行為分開來看,均是獨立成罪的。這里,數(shù)行為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數(shù)個身體舉動不同。數(shù)個身體舉動,是一個行為的數(shù)個動作,它們整體合成一個犯罪行為。如殺人行為可含有舉槍、瞄準、扣扳機、擊中等數(shù)個動作,這些動作不具有獨立意義且它們之間往往沒有間隔。但吸收犯的數(shù)行為獨立成罪且中間往往有些間隔。需要說明,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對吸收犯的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處于一個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為在何時何地實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斷。如某甲殺乙未遂、案發(fā),被判刑,刑滿釋放后,甲又殺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獨立犯罪。
(三)數(shù)個行為屬于同一罪質,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征。數(shù)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可以吸收為一個犯罪,是因為行為人的數(shù)個行為具有同一罪質。同一罪質,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質,一般表現(xiàn)為觸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構成。同一罪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構成犯罪既遂、未遂、預備、中止各犯罪形態(tài)的各種行為是同一罪質。
二是共同犯罪中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或者主犯、脅從犯的諸行為是同一罪質。
孟憲學律師簡介
孟憲學,甘肅夏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專職律師32年。先后擔任八十余家法律顧問。辦理各類訴訟案件1500余件。現(xiàn)任州委、州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等十余家顧問。擅長重大刑事、民事及建筑合同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