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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想必大家在生活當中都有見到過。可能有一部分投資者在上當受騙以后,對于自己來說真的是負債連連,血本無歸了。因此,大家在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后,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自己被騙取的金額的能否返還?
網友詢問:
(資料圖片)
存的錢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應怎樣要回自己的錢?
廣西重熙律師事務所梅娒律師解答:
非法集資的錢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要回來,因為各個案件情況不一樣,追贓的情況也不一樣。一旦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案進行立案偵查,警方就會凍結相關資產和賬戶,并全力追繳贓款,在法院審判結束后將這些錢按比例發還給投資者。
清理債權債務后,沒收剩余違法財產,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一、行政階段
當某個行為被確定為非法集資了,一般會被查封,集資人的資產會被凍結。這是警察會通告受害人先去登記,集資人和參與人如果可以就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便可自行清退。
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地政府部門會協商組織清退,這時需要申報。帶上身份證、借款合同、借據原件,存款時的銀行憑證、收取利息的銀行交易明細進行登記。
如果未在指定時間進行登記,會視為你放棄主張自己的權力。那錢就不一定能拿到了。
二、立案階段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進入司法刑事程序,屆時受害人維權就會變窄,無法提起訴訟。能做的就是配合公安機關偵查,積極和司法機關保持聯系、關注案件進展。
最后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因為非法集資案一般涉案金額巨大,案情復雜,盤根錯節,想要理清也需要花費1-2年的時間。
非法集資退款僅退本金,利息是不退的。若到最后非法集資的資產不能夠清退集資款,那相關損失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以非法集資活動中受到的損失,參與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關部門也不會代為賠償。
若是遇到非法集資,維權及時,法院判決時集資人把錢都揮霍干凈,是無法拿到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來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廣西重熙律師事務所梅娒律師解析: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有: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里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于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梅娒律師簡介
梅娒律師,廣西重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法國里爾二大法學碩士,2013年成為執業律師,擅長金融證券,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企業、私人法律顧問,股權糾紛,私人財產管理及傳承(含婚姻繼承),涉外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