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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是否合法與工作年限無關,因此公司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資料圖)
工作年滿十年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企業可以隨時辭退職工,職工也可以隨時辭職。在職工無過錯前提下辭退職工,企業應到支付經濟補償金相當于10個月的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的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
網友詢問:
員工在公司上班10年,公司由于年齡大要對該員工進行辭退,合規嗎?
四川睿橋律師事務所段誠慶律師解答:
可以對該員工進行辭退,但是需要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無過錯,且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可與員工協商解除,協商一致后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了N年,就可以獲得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工資超過了當地社平工資三倍才則有封頂的限制,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四川睿橋律師事務所段誠慶律師解析:
符合法定條件的就可以辭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段誠慶律師提示: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外,第42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段誠慶律師簡介
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注重法學基礎理論、熱點難點研究,工作認真負責,思維活躍、邏輯縝密、成功代理多起民商案件。執業理念:盡職盡責,誠信高效,專業服務,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