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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可以履行不安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者債務人具有破產等情形的,擔保人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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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擔保人是否具有不安抗辯權,擔保人可以對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嗎?
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李麗律師解答:
擔保人不可以履行不安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者債務人具有破產等情形的,擔保人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沒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則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
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李麗律師解析:
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保證合同事先約定放棄抗辯權無效。法律規定保證人具有抗辯權,這是法定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剝奪。以合同的形式約定借款人和保證人放棄訴訟時效消滅的抗辯權的合同因違法屬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消滅的抗辯權也屬于法定權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剝奪。
李麗律師簡介
李麗律師畢業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自2013年從事律師職業,主要擅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民商事糾紛和刑事辯護,李麗律師邏輯嚴密,專業能力強,辦案認真,經驗豐富,以專業的知識為客戶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