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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保釋制度,但是設立了與保釋制度比較相似的取保候審制度。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網友詢問:
(資料圖)
保釋是否就是取保候審?什么情況下適用取保候審?
北京盈都律師事務所張建軍律師解答:
我國大陸不存在保釋制度,取保候審是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以后還要審判。
保釋是起源于英國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在一定的條件下,將被逮捕或被羈押的人予以釋放的制度。它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權利而設置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應當盡量保證其作為社會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
而取保候審是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保釋制度,但是設立了與保釋制度比較相似的取保候審制度。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北京盈都律師事務所張建軍律師解析:
保釋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一樣。英國保釋的適用范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
國外警察實施逮捕后,需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并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后,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在我國,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權利不一樣。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征。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并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于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沒有其他的救濟措施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張建軍律師簡介
張建軍律師,北京盈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十余年,專注刑事案件。四十多個取保,無罪案例;二十多個輕判,改判案例;十多個全國有重大影響案例。全部真實案例。
刑事辯護,越早越好;
刑事律師,案例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