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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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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什么是簡易交付?與指示交付有什么區別?
北京中聞(杭州)律師事務所吳建平律師解答: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后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北京中聞(杭州)律師事務所吳建平律師解析: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于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占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于何種原因占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并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此外,從存在有學理角度上的擬制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吳建平律師簡介
本人從事律師工作十年,理論功底深厚、實務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領先。為人踏實可靠,辦案認真負責,精益求精。語言表達精準流暢,概括力強。執業十余年辦理了大量疑難復雜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愿真誠為當事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