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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都想要寵物所有權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都是追求情感價值,法院一般都是會先主持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會考慮該寵物是由哪一方購買、日常由誰陪伴、照顧以及雙方是否有時間照顧寵物等因素,來決定寵物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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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養的貓狗等寵物,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上海正策(杭州)律師事務所黃婷婷律師解答:
寵物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物已沒有異議,但寵物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涉及的寵物在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飼養人等問題,我國現有法律還沒有涉及。道理很簡單,寵物類財產除了價格屬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屬性,一個“寵”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張地說,寵物往往是部分群體的感情寄托。因此,稱寵物類財產是“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大多數人也已經予以認可。
在雙方都想要寵物所有權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都是追求情感價值,法院一般都是會先主持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會考慮該寵物是由哪一方購買、日常由誰陪伴、照顧以及雙方是否有時間照顧寵物等因素,來決定寵物的最終歸屬。
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寵物“撫養權”的規定,寵物是財產的一種,寵物主人對寵物享有所有權,其他人侵害寵物主人所有權的,寵物主人有權基于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而排除妨害或請求保護其權利,離婚時爭養寵物與爭奪其他財產在法律上并無差異。
上海正策(杭州)律師事務所黃婷婷律師解析:
若只有一方想要所有權,另一方想要這家補償款,那么就需要請求分割折價補償款的一方舉證證明寵物的目前價值,或者雙方能夠就該寵物的價值達成一致,那么法院會在查明相關事實情況的基礎上,對該寵物的所有權歸屬、價值進行處理分割,但若提出訴求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價值,或者雙方無法就寵物的價值認定達成一致意見,由于寵物的價值不能像一般動產一樣,簡單進行評估認定,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只處理寵物的所有權歸屬,而對價值問題不予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資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當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但畢竟寵物與其他財產不同,是有生命的,難以進行實物分割。
在與寵物的相處中,很多人已經把其當成自己的親人、朋友。在這個意義上,寵物已不僅僅是一個‘物’,而是人們對輕松、溫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需求和心靈寄托。
對于寵物“撫養權”的確定,法院在調解或判決階段,通常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照料,夫妻生活的環境、條件等因素,進而確定更適合飼養寵物的一方,未獲得寵物“撫養權”的一方也可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黃婷婷律師簡介
專職律師,熟悉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的各種問題,從案件分析到最后判決,一站式服務,盡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