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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不停地辱罵不算誹謗罪。構成誹謗罪必須存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如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而短信辱罵不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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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發短信侮辱,說難聽的話構成誹謗罪嗎?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陳日文律師解答:
短信不停地辱罵不算誹謗罪。構成誹謗罪必須存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如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而短信辱罵不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構成誹謗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向公眾公開擴散。方式可以是言語散布,也可以通過圖畫、報刊、微信、QQ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陳日文律師解析: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陳日文律師簡介
陳律師畢業于中山大學,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執業經驗。執業以來一貫堅持“誠信服務、勤勉盡責”的執業原則,秉承“實現客戶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執業理念,贏得眾多客戶的一致贊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