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行為中,讓檢察官考慮不起訴的情況,主要是符合法定不起訴情形,即認定醉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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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被抓什么情況下檢察院不起訴?
甘肅雄韜律師事務所李志軍律師解答:
醉駕行為中,讓檢察官考慮不起訴的情況,主要是符合法定不起訴情形,即認定醉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認定醉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情節:
1、血液酒精含量是否符合醉駕標準: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同時各地針對醉駕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對于80毫克以上一定含量以下的情況,在沒有嚴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不起訴。
2、酒精含量檢測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果在血樣檢測、保存、送檢過程中存在操作疏漏的情況,那么檢察院通常會以“鑒定意見存疑不作為證據采信”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3、醉駕行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通常包括醉駕時間、醉駕路段、飲酒與駕駛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機動車情況是否屬于營運車輛或非法改裝、乘載人員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有無發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后果、犯罪態度、前科記錄等。
甘肅雄韜律師事務所李志軍律師解析:
1、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李志軍律師簡介
主要致力于刑事辯護、公司法務、建筑工程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