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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有法定解除,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一旦條件成就后合同就解除,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定解除。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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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滿足什么條件才可以解除?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萬建華律師解答:
在以下的情況下合同可以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攬合同除了以上可以解除的規定外,還規定了定做人的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萬建華律師解析:
承攬合同解除條件包括:
1、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萬建華律師簡介
律師這條路是一條艱苦而又有意義的路。我始終懷著感恩的心和絕對的熱情始終堅定地走在這條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