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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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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么條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福建北河三律師事務所賴施妙律師解答: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基于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福建北河三律師事務所賴施妙律師解析: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優點有以下幾點:
1、規范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2、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權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3、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辯權的濫用;
4、法律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賴施妙律師簡介
專注于民商事訴訟,個人有三年不良資產處置經驗,對銀行類業務,如債權債務處理、抵押擔保、執行程序等都較為熟悉。目前所在團隊主要方向為建筑工程、房產合同類糾紛,力求把每個案件都辦成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