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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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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復議期限是幾天?
吉林聞軒律師事務所李磊律師解答:
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吉林聞軒律師事務所李磊律師解析:
一、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三、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一)事實不清的;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
(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李磊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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