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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為達到自己多分配或對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而有偽造證據、虛構共同債務等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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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共同債務是否違法?
廣東通盈律師事務所李志業律師解答:
《民訴法司法解釋》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為達到自己多分配或對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而有偽造證據、虛構共同債務等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一方的行為構成對對方財產權益的侵害,則應當對對方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廣東通盈律師事務所李志業律師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李志業律師簡介
律所合伙人,律師團隊負責人。7年東莞地區法院工作經歷,12年律師工作經歷。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刑事案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