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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約定是內部的約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對內的約定,否則的話只是家庭內部的一個約定,對第三人一般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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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財產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江蘇達因律師事務所張家斌律師解答:
夫妻協議原則上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參與雙方合同法律關系,對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出賣,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交付或者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另一方不得主張追回財產。
江蘇達因律師事務所張家斌律師解析: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約定是內部的約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對內的約定,否則的話只是家庭內部的一個約定,對第三人一般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不能對抗第三人。
1、只要符合條件以下條件,夫妻自行簽訂財產協議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夫妻財產,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是適用對象范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張家斌律師簡介
在法律行業已有5年之久,在勞動人事 債權債務,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維權領域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曾在2020年獲得過相城區十佳青年律師稱號。